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09:25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合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发挥专业优势,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特长,因材施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学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学院可以接受转专业的比例,不能高于该专业(专业方向)批次年级学生总数的10%,对于招生计划人数少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转入转出人数;转出后的专业人数应保证不低于30人。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在校期间无考试作弊、不及格、补考记录,学习成绩优异,第一学年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且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以内,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学生,允许以校内考核方式申请转到其他相近专业:

(一)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同时满足其相关招生要求的;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四)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的;

(五)应征入伍并在第五学期开学前退役复学者,因创业休学且休学期间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者,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科专业门类及跨学制者;

(二)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三)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民族班、新疆西藏班的学生;

(四)在校生人数低于30人的专业不得转出。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因成绩优秀转专业:

(一)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并以学院为单位报送学生处备案,作为转专业依据。

(二)每年630日前,各学院根据办学条件,拟定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人数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学习成绩相关规定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学生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成绩优秀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并交所在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统一报送学生处。

(四)各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各专业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根据各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转专业名单经学校最终审批后,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办理转专业手续;

(六)各学院可接收学生转专业的名额不应超过公布的计划数。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转专业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就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出具相关医疗诊断。

经认定拟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第四章 转 学

第八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九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或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单独考试招生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的;

(九)处于休学期间的;

(十)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十一)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的;

(十二)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的;

(十三)已经转学一次的;

(十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转学的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如实填写《黑龙江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第十二条 拟转入我校的学生,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组织考核,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由我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十三条 拟从我校转出的学生由我校审核其转出条件是否符合并提供当事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单和该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鉴定;

第十四条 由转出学校函商转入学校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因患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学转专业只能进行一次,同时签订转学转专业确认书,学生一经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学校原专业,并必须按照转入学校专业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和创业休学后复学的转专业申请 ,在第三学期和第五学期后1-3周内受理;其他转专业申请在第三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受理,其他时间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专业负责人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在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的成绩转为选修课成绩;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在一年内补修,并通过考试;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后方能毕业。

第二十条 转专业和转学事项由学生处负责在教育部学信网标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